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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章 家事国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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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呃,这里得说明一下,冯氏上下十二房,是未分割族产的,所有收入俱交公中,各项耗费也出自公中,像不像吃“大锅饭”?其实,除了人丁凋落的小户人家,大家族是不分家的。

  晋朝司马氏以臣废君,在维护统治上只强调忠君未免理亏,于是拐了个弯,特别提倡孝道。而家族合居以尊奉老人,也就是在晋朝以后得到加强。南北朝时期,北魏时河北博陵李氏,一门七世同居不分家,一大家子有二十二个房头,合计一百九十八口,在当时蔚为奇观,以致朝廷专门在李家挂了旌表孝行的诏令。

  不过,“大家族”的产生,除了朝廷引导之外,还有实打实的经济考量。魏晋南北朝时征税靠编户齐民制度,也就是说,户籍上有名才会征税,否则便可逃避赋税。数世同居、动辄几十房、几百口人,隐藏户口有一定便利,民间老百姓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大家族”生活。

  常定对家族合居尤为重视,自太祖常威时代就屡屡颁诏,对合族居住、孝老养亲作出重点强调,后逐渐在礼仪和法律上形成明确规定。对于累世合居之家,大定或是像前朝一样张挂表彰诏令,或是授予实物、官爵的奖励。在朝廷的刻意引导之下,大定社会家族合居之风尤其盛行,七世乃至八世同居,都是屡见不鲜。譬如太宗时代,江州德化人许祚八世同居,人丁非常兴旺,合家老幼多达七百八十一口,这已经是一个小村落的规模了。由于许家人实在太多,不好经营维持,江州向朝廷反映了情况,太宗遂下令,每年可以赐给他家米一千斛。而越州会稽郡人裘承询家族,更是达到了惊人的十九世同居!

  为了保证推行合居养老,朝廷不光鼓励,还在法律上予以政策性引导:家族的财产,统一由户主支配,子孙不能私藏。这个制度的精神可以远远追溯到《礼记·曲礼》记载的:“父母存……不有私财”。

  大家族合居,还有很多捱不过去的矛盾。如上文所说的那位裘承询家族,家人太多,却还要集中开饭,东房长西房短,锅碗瓢勺难免磕磕碰碰。当然这还只是个简单的喻指,各房或许也能自己开开小灶,但十九世之家要实行同居共财,肯定会引发财产分配上的矛盾。

  关于大家族的矛盾冲突,那本名著写得极为翔实,细致地描绘出了家庭内部的勾心斗角和尔虞我诈,表现在方方面面,母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之间、妯娌之间……都充满着种种的矛盾,这是上层的,更不用说主仆之间,就是主人和奴隶之间也出现种种的矛盾,这就把整个家庭内部人际关系混乱的状态写得非常地深刻。

  冯氏徙居小骆村百多年,如今六世同居,包括侍婢长随近八百人,矛盾自是少不了的,但都在可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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