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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章 花花太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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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元杂剧也塑造了一批作恶多端的衙内形象。如《生金阁》有个庞衙内,出场白即亮明其身份与品质:“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著名儿脑也疼,只我有权有势庞衙内。小官姓庞名勋,官封衙内之职。我是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我嫌官小不做,马瘦不骑,打死人不偿命,若打死一个人,如同捏死一只蚂蚁。”

  这些创作于宋代之后的与戏剧,讲的都是衙内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为背景。其影响所及,便为衙内群体定型,以至现在人们一看到“衙内”二字,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一个仗势欺民、恃强凌弱的恶少形象,并以为宋朝是盛产这类恶衙内的时代。但溯本追源,“衙内”在宋代并无特别的褒贬含义,只因为唐、五代时,藩镇多以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侯”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唤作“衙内”,就如称“王孙”、“公子”,并非特指骄横的“官二代”。

  其实,宋朝的“官二代”当然并非全是“高衙内”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孙,便贤才辈出。历史上高俅的三个儿子,也谈不上臭名昭著,因为史料中找不到他们作恶的故事,如果真的劣迹斑斑,应该是难逃史笔的。

  事实上,宋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说“最可称道”,至少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许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如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黄庭坚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陆游有《放翁家训》,赵鼎有《家训笔录》,朱熹有《家训》,陆九韶有《居家制用》,叶梦得有《石林家训》,等等。

  而在司法理念上,宋代的士大夫认为,法者,乃天下公器,虽天子也不得徇私;也强调司法的公正,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体现在司法制度上,宋代已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意思说,按法律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司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这样的司法制度安排,应该说,是有利于司法官摆脱权贵的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

  譬如,翰林学士赵彦若的儿子赵仁恕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赵仁恕被立案后,因为初审法官做出轻判,朝中台谏官立即便炸开了锅,接二连三上疏弹劾,在台谏的强大压力下,赵仁恕最后被流放陈州,看管起来,其父赵彦若也被罢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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