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洗冤集录序》开宗明义地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
冯过虽不通检验,却也通读此书,并以此警醒,力求做到不冤枉好人更不放过坏人。
一个多时辰后,仵作禀报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呈上。
冯过细细看罢,与绵上县仵作李道如描述基本一致,死者的左耳、脑门部位都有伤痕,都可致死。关键是死者颈部的勒痕,此份报告清清楚楚写的是“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冯过瞬间想起《洗冤集录》中所言: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痕迹浅淡……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死后系缚者,无血,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宾果,真相已明。
余氏脖子里的勒痕正符合《洗冤集录》中死后系缚的描述,明显是死后所致。
冯过冷冷的看了绵上秦知县一眼,而后再审王黑小。
据王黑小交待,他错手杀死余氏,清醒过来后惶恐万分,良久方想起要掩饰罪责,拿了绳索在余氏脖子上勒了几下,留下勒痕,想以此造成是余氏自溢的假象。
他显然是无知之极,也弄巧成拙了。
经检验后,秦知县认定王黑小是故意杀妻,一番拳打脚踢后又以绳勒余氏颈部致其死亡,手段之狼毒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乃不赦死罪,遂上报以“故意杀妻”罪按律当斩。
通过再度检验及审讯,冯过改判王黑小为“夫殴妻致死”之罪,按律判为绞监候。
所谓“绞监候”,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到时如定为情实,即执行绞刑;定为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或继续监禁,或减等发落,或枷责释放。所以,绞监候有可能处绞,也有可能不处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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