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讨论时有人说:“府兵制优势明显,百姓农忙时搞生产,农闲时军事训练,战时能作战。”
也有人说:“府兵制想想都可怕,如果哪天百姓认为官僚就是敌人,或者官僚比敌人都可气。他们会把枪口对准谁呢?”
王安石这次做了一些变通,把府兵制进行了一些拆解。先后推出了“保甲法”、“置将法”、“保马法”和补充的“军器监法”。
“保甲法”的具体做法是,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每保设置一保长,每大保设置一大保长,每个都保设置都保正一人,副保正一人,由选举产生。每户有两丁以上的,选择其中一人担任保丁。单丁、老幼、病患、女户不需担任。凡是同保中有人犯有杀人、放火、强奸、传播邪教、下毒伤害人畜等罪行,知情不报的要加以惩罚。
这时便有人提意见说:“这种警察制度虽然对防盗贼、训练民兵方面确实有益,但却切切实实的增加了百姓负担。原本‘募役法’就有抓捕盗贼的职责,怎么又生出一个加重农民负担的‘保甲法’呢?”
当新法一项一项的频繁出台,原本是为了解决新法出台后配套制度的完善,但随着变法的深入,新法本身也出现了矛盾,需要不断调整。中书省便对“募役法”中抓捕盗贼部分的免役钱数额进行了调整。
“保甲法”解决了民兵的训练问题,但如果没有马匹,训练的意义就荡然无存了。但马匹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不能说拿去给百姓军事训练,那不是摆明了推行府兵制吗?所以,变法派进行了一些变通,即推行“保马法”。官府把马送给百姓代养,并给予一些经济奖励,有紧急情况的时候,由官府按照马的价值收购。但马死要赔偿。王安石本人也做过群牧司判官,从他擅长的经济学上阐述其道理:“官府养马弊病很多。官府养马用的是公款,天下人共知公款管理效率不高。”
这条法令的问题也很明显,被人指了出来:“马是高价值的战略物资,但也是动物。马死,养马人就要赔偿,百姓的负担太重了。公款养马虽然效率低,行政管理责任虽然不明确,但却对养马这种风险较大的业务是有利的。”
当有了民兵,有了马匹,就该考虑将领了。熙宁推行的“置将法”是将大宋区域分为若干个战区与兵团,将领与士兵集中训练,在共同训练中培养默契,有效提升了战斗力。
熙宁五年(1072),王安石的儿子王雱已经成年,担任崇政殿说书。王雱和章惇、王韶等人差不多,都属于天才级人物,还真不是倚靠着父亲平步青云的,恰恰相反,如不是碍于父亲是当朝的宰相,他上升的还会更快。
王雱上疏朝廷,推行“军器监法”。他建议设立国家直属的兵工厂,聚集大宋优秀的技术人才,改善兵器质量,同时也减少对贵重原材料的浪费。能够认识到系统而全面的提高武器质量以提高战斗力是很具有前瞻性的。但麻烦也不少,军器监是国家直属的武器生产部门,产品由枢密院购置,项目由中书省批复,经费由三司下拨。这些武器该怎样定价来维持正常运营呢?这种破坏了市场规律而引入的国家武器研发,会不会导致枢密院的极度腐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