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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东汉版税务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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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一段日子,刘稚又到各县巡察,在巡察之大问题到是没有,只是小问题却是不少。比如税务的问题。

  就跟现在大汉的税务一样,各地自行其事。若是当地主官清正廉明,或许在丰收的年头农税上缴会多一些,但是这也不能排除有偷税漏税的。其余商税却是全靠主官和主管税务的吏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其清廉程度来定了。

  回道王府后,刘稚便开始琢磨这个问题。一番琢磨之后,刘稚想到:“成立三个新衙门。税务收取司,钱粮储存司,地方小额财物支出,审计司负责审计当地政府的小额财务申领报告,并在钱粮下发后参与钱粮使用监察。

  从中山国中央到地方三司直属统辖,不属当地主官管辖。税务收取负责收取税款,监察其是否有偷税漏税情况,若有偷税漏税者,加倍罚金,对地方小额财务支出后的使用监督,以及监察当地官员的廉洁,是否有怠政慢政,并将监察结果发往中央,同时负责签发相关的逮捕批文,并将该地的税收情况形成报告递交上级税务司和上级地方政府以及当地政府,郡级税务司统计该郡税务情况上报州刺史部和州税务司以及中央。

  当然目前的中山国,没有州级机关,直接由郡级上报中山国王府及国相府,各县税务收入作为当地主官考核的一部分。钱粮储存司负责钱粮的运转,税务收上来之后直接交由储存司保管,交接时双方备案交接数目,然后各自在双方账目上签押确认。各郡储存司在收到钱粮之后,七成上交中央,各郡县级只能保留税收的三成,以备当地小额钱粮支出。”

  “审计司负责审计各级政府的钱粮申领报告,并在接到税务司监察邀请函后对该报告项目展开监察,在当地政府给出一式四分的申领报告之后,两天之内必须作出回复,无论是否通过,审计司自留一份备案,其余三分审计结果必须交付税务司备案。

  审计司不得故意刁难拖延当地政府的申领报告,若有此类情况,当地政府可向上级地方政府发起申诉,由上级地方政府出面审理,若情况属实将处理结果发往案发地税务司,案发地税务司见处理结果后当立即签发批捕文书,由当地政府逮捕相关人员,依照上级地方政府给出的处理结果予以执行。”

  “税务司接到审计司审计结果后当立即签押,并且自留一份备案之后,其余两份签押报告立即发回当地政府,审计司、税务司不得故意刁难拖延当地政府的申领报告。通过审计的,当地政府持税务司发回的两份审计报告前往储存司领取钱粮。

  储存司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的钱粮数目立即如实发放,不得故意短缺或拖延,如有拖延或短发钱粮者,持有审计结果报告者可立即向税务司申诉,若税务司确认属实,当立即签发逮捕批文,由当地政府逮捕储存司相关人员。

  若当地税务司勾结储存司,说明已经可能存在窝案,事件重大,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申诉,由上级地方政府出面逮捕审理相关人员,此过程应有同级审计司派遣人员监察,将案件档案备份后,将审理档案、处理结果和涉案人发往廷尉府,由廷尉府进行最终审理,若审理属实由廷尉府执行处罚。”

  “储存司发放钱粮时应给出三分钱粮领取文书,交接钱粮双方应在三分文书上签押确认,三分文书,一份储存司留档,一份领取方留档,最后一份立即发往税务司。税务司接到钱粮交接文书时,必须作出两份书面回执,一份交予钱粮交接文书送达者,一份留档。

  从此刻开始此份领取报告的项目已经成立,税务司当立即展开对该项目的钱粮使用展开监察,并发函邀请审计司一同展开监察。监察中若发现有贪墨者,应立即向上级税务司申请批捕文书,接到批捕文书后,派出税务兵对贪墨者以及相关人员进行逮捕,逮捕后可在一月内对其羁押并展开全面调查,包括封存其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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