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讯逼供的间接证据——审讯录像缺失。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八只匕首每人手持几只?三个人的叙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的诱供。
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6、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二、证人证言
1、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但事实上,刘某并未向蒋连方讲述过案件经过,蒋没有理由在刘某刚一进拘留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也一直不可能知道。在庭审中,刘某曾要求法庭传唤蒋连方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2、证人不出庭作证
1996年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蒋连方并没有出现,但是他的证人证言却依然被作为了定案的重要依据,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作为公诉方,我们在此提请审判长和审判员注意。”
梅寒引经据典长篇大论完毕。
“本庭宣布:对被告刘某及其子侄三人的第一项指控证据不足,强制猥亵妇女罪名不成立!”法官大声宣布。
台下随即响起雷鸣般的掌声。英俊沉稳睿智的法官也很骄傲地挺直了身子。
接着审理第二项罪名——故意伤害。
欧大牙依然是风度翩翩,口若悬河。他把原告方的证人,我的妹妹推出来反为我作证。
“审判长,公诉人,我方也有证人要发言!”小杂皮请的律师也不甘示弱。
范副院长得意洋洋、胜券在握地上场了,他口若悬河:“法官,公诉人,各位朋友,我是某医院的范副院长。被告的证人是我的部下小舒护士。本来我是不愿意出庭的,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来了。在这里我要严肃揭露:证人小舒她认了被告刘某为干哥哥,这是我们医院几个人的证明材料。”
当证据提交给主审法官后,对方律师狡黠一笑。
“有鉴于此,我要郑重提请公诉人和审判长,证人舒某她的证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律师适时反问。
“这?”
公诉人和法官对望一眼,都为难了。这第二个罪名审理,眼见又得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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