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也好、旁观者也好,如果不是判断一桩案子的当事人走投无路、生活难以为继了,那么他们就会判断这个当事人是故意打官司,图谋什么东西。这样的人,不是“刁民“是什么呢?所以,在这样的司法制度大环境中,人们对兴诉、健讼的人没有好感。这是政治制度层面的逻辑结果。
如果知县、知州判断这个案子不可能推给社会力量化解,必须由官府出面,同时认定告状之人不是狡猾的刁民,他就会收下状纸。这叫作“挂号“,案子在官府记下了。这是第二道司法程序。
第三道程序是“发差“。官府派差役去拘传原告、被告、相关人等,或者搜集证据。
第四道程序是差役在官府规定的期限内,把相关的人证、物证调齐,把差事注销,叫作“销差“。这两个程序是差役们上下其手、营私舞弊,吃完被告吃原告的时候,也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遇到刑事案件,官员往往亲自出马,带领仵作、差役、幕僚等亲临现场查勘,传问人证,搜集各种证据。
第五道程序是“过堂“,审问相关人等,官员进行判决。过堂有了结论,官员要把相关情况写好案卷,附上证词、证据,如果有人证还要看管好人证备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州县官员就判决生效(审结)了,司法案卷留着备查就行。徒刑及以上的案子,州县官府没有权力审结,必须把案卷、人犯押送到知府衙门,进行第二级审讯。州县是第一个审级,叫初审。知府衙门是第二个审级。知府再审,判断没有问题了,报给布政使司提刑官,如果有问题,发回县衙门重审。提刑官和知府一样,也是复核一遍,没有问题,发给布政使。
布政使的复审,是第三个审级。他可以审结徒刑案件,不用再上报,有权力决定流刑的判决,但需要把流刑判决上报中央刑部备查。死刑判决,布政使还需上报刑部,特别重大的案子要直接上报皇帝。
案子到了刑部后,就进入了最高审级。刑部要对死刑案件从头进行复核,往往会调阅地方的案卷,还会要求押解人犯到京受审。死缓的就归入监候,立刻执行的归入立决,报皇帝裁定。死刑立决的案子并不多,大量案子都判了监候。监候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了,而是留到秋天进行“秋审“。秋审由刑部秋审处负责,秋天的时候把历年积压下来的死缓人犯、案卷,全都拿到东胜门前面排开,一个一个审问。死缓案子最终有这么几种可能,第一种是确定为死刑,归入“情实“,推出东胜门西边的虎门。第二种是觉得案件还有疑点,归入“可疑“,留待第二年再秋审。第三种是“可矜“,指的是犯人罪有应得,情有可原。可矜的犯人可能减等处理,改判流刑或者充军。第四种是罪犯的确得判死刑,但他是九代单传,如果把犯人杀了不合适,就归入“留养“。留养的犯人可能减等处理,并增加附加刑。秋审判决,大多数监候案件都会归入“可疑“,继续关押,再推给下一次秋审。有的死缓犯人,可能坐了二三十年的大牢,最后遇到大赦而出狱。如此反复,也是为了凸显司法中的道德色彩。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一般会组织三法司会审。三法司确定后,立决的由皇帝勾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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