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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五章 听讼断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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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泽听了冯过的“建言”,并没有当即表态,但眼中的光芒却表明他是听进去了。至于该怎么操作、什么时候操作,在知军位置上已呆了不短时间的宗大人自是心下有数。只要不与康王当面锣对面鼓地打擂台,要拿担张知县,终归是轻松写意的。

  冯过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做好份内事可也。

  不过,他在“审青石板”一案中的神操作迅速传播开来,加上他十六岁中状元,自创“改之体”写话本出书等高光事迹,几番变本加厉的版本下来便成了文曲星下凡,成了与包拯、宋慈一般的“神探”,且是“冯青天”。

  总而言之,冯通判红了,成了老百姓口中的好官。

  这让冯过窃喜之余压力倍增,原可以猥琐发育、低调躺平的嘛,如今却是不成了,有毁人设哪。

  咋整?清空积案似乎可行,嗯,“清空”一词用的不妥,用“处置”恰当些。

  定律明文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意思就是犯罪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要在哪里个衙门审判。

  作为一地通判,他大可过问辖下听讼官司。翻阅卷宗时,他特别留意越级告状的案件。

  世人所说的告御状乃是一种超级越级的诉讼,在许多朝代都是禁止这种行为的。一方面这种越级的行为会被人为破坏了原本正常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对于等级制度的挑战。如果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那么不仅告状人受到了惩罚,官员也是一并被罚,直到大定方开始允许越级诉讼。

  大定在于越级诉讼上覆盖了相当广的范围,无论是赋税上还是在经济生活上都是一一覆盖,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来使得基层官府能够真正德落实给民众带来利益。实际上这种越级诉讼的制度是为了帮助朝廷能够掌握地方官吏的情况,也算是一种广开言路的一种表现。所以说这种越级诉讼能够对于大定的官员一种监督作用,百姓可以揭发官员不法行为来解决累计的社会矛盾。

  所谓“听讼断狱”,前者即民诉讼件,后者为刑事诉讼。

  大定统治者极为重视对人的尊重,特别体现在死刑案必须有皇帝亲自裁决上。诚然,其中有大定社会的相对稳定、案件大多为经济纠纷的原因,但与统治者奉行以仁治国,宽厚包容的儒家观念是分不开的。

  空前繁荣的商品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与其他朝代的百姓对于诉讼这一行为的排斥不同,大定甚至出现了许多善于、喜欢甚至可以说爱好打官司的人,一股好讼的民风在百姓之间逐渐形成。

  因对于口供的重视,让翻案成为了屡见不鲜的事儿,常常有当事人推翻自己原来的口供,也就是“翻异”的发生,因此会出现交由其他法官或机构审理的“别勘”。

  与前代司法过程的武断不同,大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一直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当地机关裁决的结果,会进行“别推”将案件交由同级审判机关再次审理,如果还是不服,会交给上一级机关进行“移推”,最后如果依然不同意甚至可以交由朝廷和皇帝进行亲自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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