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大昌律法《昌律疏议》规定:“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意思就是认为姚文秀杀妻是事出有因事而杀,不是无事而杀。
刑部和大理寺只想快点了事,没有深究案件具体发生的情况,直接就判:“以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这起非故杀的案件初审结果下来了,也许就是姚文秀所预想的那样,他杀媳妇是因为是二人争吵,但不是故意杀人罪,于是就定为了斗杀人罪。判免官,杖三十。
刑部在复审此案时。认可了这一判罚,这时候有个叫崔元式的大理寺的小官,却直接给刑部上书表示反对。这样的事情如果反对,只能抠字眼,对《昌律疏议》进行解释,崔元式认为:既然姚文秀身上无伤,相击(互殴)就不成立,他媳妇不是当即死亡,而是当晚死亡。所以不能定为斗杀,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故杀”和“斗杀”虽一字之别,但是在量刑上却有着巨大差异,“故杀”即故意杀人,而“斗杀”和过失杀人差不多——“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姚文秀的妻子阿王被打得遍体鳞伤,以至于死亡,而姚文秀身上却一无损伤,这明显不是因为相互斗殴而死,两人“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姚文秀他就是故意杀害!
尽管男尊女卑观念深入人心,但把媳妇殴打致死这样的情节过于恶劣。
此时,刚刚担任中书舍人的白居易,在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为此事上书皇帝。照理说,白居易不是谏官,也是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他是没有理由参与此事的,但他就是上书了,也是够神奇的。
在这封奏章后被命名为《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的奏章中,白居易对此案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他指出了斗杀和谋杀、故杀的主要差别。主要就在于杀人的主观意识,是有心还是无心。是不是谋杀、还是激情杀人。如果是偶尔相争,一殴一击,属于斗杀意外而死。就是说凶手和被害者双方并没有恩怨,在偶然的情况下突发纠纷,双方互殴导致的死亡,就是意外而死亡。如果是案发前就存在怨怒,已经对受害者怀有杀心,以相骂等手段挑起争斗,然后借机殴人致死就是谋杀,不同点在于在于有没有杀心杀人的直接故意——“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天下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说:“我是有事而杀”,他们都不用死罪。所以,判案的时候不应该从“故杀人罪”的定义上来看此案的性质,不是说只要发生了打斗就是“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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