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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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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欣悦美眸紧紧盯着郑逸,她之前认为郑逸律法基础根深蒂固,如今觉得大错特错,对于法律规章的运用,郑逸已经信手拈来。

  这次吴天赐的无罪辩护,难吗?

  非常难!

  公诉方掌握大量事实证据,全部指向吴天赐涉嫌诈骗!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诈骗罪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然而,

  郑逸接下去的操作,秀得王姐跟吴欣悦头皮发麻!

  郑逸先说明清楚,吴天赐的合作是居间合同行为,本意就是吴天赐是中介,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买卖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

  吴天赐作为中介,对于矿藏具体情况,也是从上一个矿藏拥有者获得信息,对于矿藏实际情况完完全全不了,因此就不构成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次吴天赐作为中介,属于居间合同行为,从中获取佣金,也是附和法律法规,自然也就没有构成‘基于被害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至于最后,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这就更加无从说起了,例如赌石,指的是凭经验购买翡翠原石,一刀嬴了:定指开出原石有种有色,可出物件。一刀穷:原石开出的还是石头,钱打水漂了!

  很明显,赌石这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风险极大,连专业人员都没有可靠的把握,并非赌博之赌,当然不犯法。

  同理,矿藏挖矿同样如此,吴天赐已经让国土局检测,也领取相关挖矿证件,附和法律法规,至于矿藏矿量多少,他顶多算是一个中介,信息都是从上一个矿藏拥有者获取,所以矿量多少,是否靠谱也是无从考究。

  被害人黄某连续几次请了专业人员检测,并且作为一名投资矿藏专业人员,黄某应该清楚知道,矿藏挖矿就是一种类似“赌石”的投资行为,投资风险极大,连专业人员都没有可靠的把握,并非赌博之赌,当然不犯法!

  所谓‘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自然也就不攻而破!

  王姐直接愣住了,郑逸这一番据理力争,滔滔不绝,出口成章,可谓是威风凛凛!

  她要是再恋情个七八岁,都准备跟郑逸秉烛夜聊,来一番深入浅出的法学知识的探讨了!

  吴欣悦则是表情非常严肃,强如郑逸这般实力,已经完全媲美一个职业律师,如果不是代理案件近千起,积累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各类专业知识,完全没办法拥有这般实力!

  郑逸逐渐开始走向专业化发展,他已经开始熟悉诉讼操作规程和技巧,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情节中发现问题,能在艰难中找寻证据,能在反复思量中寻求以最佳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细腻,思维敏锐,言语这般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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